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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疫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传唤不能按时到案,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盛小区门口处时,被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2月27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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