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4时许,许某某罪酒后驾驶超标准三轮电动车,沿甘南县美满村五屯由北向南行驶至政务大厅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3.6mg/100ml。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