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5********,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甘A****“名爵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行驶至麦积山与旧大路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112mg/100ml,遂将许某某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4部队医院提取血样。城关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后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6.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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