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南安市水头镇万佳酒店往南安市石井镇桥头村方向行驶,至石井镇变电站路口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酒精吹气测试值为106mg/100ml。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吹气照片、呼气式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4.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测试照片。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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