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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D*****棕色霸锐牌小型汽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禹州大学城黄金工业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9 mg/100ml。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参加交通安全学习七日,协勤活动八日。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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