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由闽侯县中铁城往闽侯县甘蔗墩园州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荆溪大道消防大队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95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带至闽侯县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6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许某某自愿承诺进行交通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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