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闽清县**厂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轻型普通货车经过202省道闽清县坂东镇鹿角路段时,被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许某某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许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酒精吹气测试单、酒精测试结果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