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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马自达小车,从福鼎市**镇**路**号开往**村方向,途经福鼎市**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到福鼎市**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乙醇浓度为96.85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通知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614号;

4.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及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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