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L7****的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东河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2时11分许,途经定海区东河北路与海天大道交叉路口以南100米地段,被民警拦住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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