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倒头岭。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J2****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西程村往环城南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22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灵炎线与505县道交叉口特巡警大队前路段,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浙江打防控平台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斌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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