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苏州市姑苏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里**幢**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从本市姑苏区阊胥路“蛮乐惠”餐馆出发,途经阊胥路、劳动路、西环路,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元二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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