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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蒲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号,住四川省蒲江县********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22时 33分,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清江大道下段126号外路段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许某某进检测,许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许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20]0110047号):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4.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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