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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5********,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办事处**居委会**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办**大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87.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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