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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A****3号蓝色广汽传祺牌小型客车,沿西安市西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房路与阿房一路丁字口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醇浓度114.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醇鉴定意见、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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