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东营市****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东营市****有限公司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进行了公开听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因怀孕的妻子闫某某身体不适需就医,驾驶豫E*****号小型汽车自东营市**有限公司去东营市人民医院,15时10分许行驶至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与潍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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