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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1********,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屯。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司*胡同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9mg/100m。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立案标准, 没有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或报废车辆等情节,无交通事故等后果发生,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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