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9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X****小型普通客车,沿修武县城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路与修武县城七贤大道交叉路口西侧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9月8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5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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