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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系**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00时06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2.89mg/100ml)后,驾驶蓝色“常光”牌蒙BC****号普通摩托车,沿昆区白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光西路交叉口北3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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