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0 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街**号。崇州市**镇**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崇州市三江镇皂角村一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川 A*****小型普通客车。20时48分许,行驶至崇州市工业区顺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许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9.5mg /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许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所送许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8.9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挡获时,积极配合检查,无搭载人员,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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