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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公诉刑不诉〔2018〕3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号楼**门**室。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10日、2018年2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9日二次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8年1月24日、同年4月8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宝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5日20时许,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津N****9号传祺牌轿车拉载吴春海,沿宝坻区宝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武公路与唐通公路红绿灯处,后沿唐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外环线与进京路交口处,在沿进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田场立交桥西侧辅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许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毫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宝坻分局在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环节存在问题,认定许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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