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科技学院教育培训职工,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村**号,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许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
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