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9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S8**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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