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桂R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茶园南路出松园路南33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4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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