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路**弄**幢**。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22.7mg/100ml)驾驶浙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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