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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汽轮机有限公司**二分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56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川F5****小型普通客车沿德阳市区蓥华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蓥华山南路三段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拦下例行检查,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为96.3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德阳第五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所送“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5.3mg/100ml,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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