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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镇**花园**村**花园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21时30分许,许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田集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玉泉宾馆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许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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