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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麓山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高新区盛华**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川A*****灰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搭载三人,沿本市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许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02mg/100ml和14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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