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蒙DR****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05线546k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14毫克(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以后认真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