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房产中介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租住本市梁溪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晚10时许,和袁某某在本市滨湖区落霞苑一饭馆吃晚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搭载袁某某从该饭馆出发,途径南湖大道、金石东路、金城路等,后在沿本市滨湖区金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贸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行驶距离约8公里。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mg/100 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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