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6********,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里**幢*单元*室。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浙H3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与凤起路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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