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00时08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1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蕴华街正太北路口至蕴华街新建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2.6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前科劣迹调查表(未发现有犯罪前科);2、被不起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为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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