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相城区**庄**浜**号(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227省道阳澄湖东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过车数据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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