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现住藁城区**镇**村**大街**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许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果王线-18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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