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97mg/100ml)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翔冀路、西二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北路与天冀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较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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