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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3号小型客车从仙桃市城区出发驶往仙桃市西流河镇,当车沿老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老318国道与通港公路十字路口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4.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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