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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宿舍,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该局于2020年5月21日以娄公(二)诉字〔2020〕007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娄底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湘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星区长青街与白塘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02.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送检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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