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1mg/100ml,告知鉴定意见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2月2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许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9.6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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