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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由金茂花园往梅溪镇钟石村方向行驶,途经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电力公司路口时,被闽清县交警大队和桔林派出所民警联合查获,经提取许某某血液送往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1年1月28日,经闽清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酒精吹气测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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