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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08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由舟曲县城关镇广坝驶往南门方向。途经舟曲县城关镇南门(两玛线16km+700m)路段时,被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14mg/100mL,许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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