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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8)在西安市高陵区**路**路十字东200米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涉嫌酒驾许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醇浓度为12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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