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2********,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个体,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赣L*****号轻型栏板货车从贵溪市**站**火锅店附近出发,驶往贵溪市**镇**村回家。当日20时20分许,许某某行驶至贵溪市**大道**路段时,被贵溪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许某某主动承认酒后驾车的行为,之后被带至贵溪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2mg/100m1。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及户籍信息等;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许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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