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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1963年**月**日生,浙江省长兴县人,身份证号码:3305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路**幢**号,工作单位:长兴**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浙E9****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兴县和琛公路2KM+200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现场笔录;

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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