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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1********,汉族,专科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厂宿舍,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天心区**国际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转**辅道由东往西行驶。同日23时28分行驶至**公园路段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3时50分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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