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C临时号牌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人民路出发,途经朝阳路、民族大道,行驶至民族大道茶花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许某某带至广西江滨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许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4.79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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