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67********,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20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以张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为攫取经济利益,2012年4月以来,张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康某甲、康某乙、张某乙成立**村工程组,以威胁、滋扰等强迫手段与**小区建筑商张某丙、张某丁、郭某某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给张某甲实际控制的**车队施工,由许某某负责工程组结算等相关财务工作。经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土方工程的数额约为3000余万元。
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侦查机关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调查时,向许某某调取工程组财务资料,许某某为维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以账本丢失为由,拒不交出该账本。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担任工程组和太原市**建筑有限公司会计,主观上不明知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且工程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的丢失是否系许某某故意所为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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