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太和县城关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同年4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阜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层次分明,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邢丙军、王成斌在组织中的地位上升,只管理着骨干成员,一般不与组织中三层人员接触,骨干成员管理着各自手下成员。王仰振、李刚、关振彬、徐涛、王洪斌(在逃)、周磊、刘林杰等人追随邢丙军、王成斌十余年,多次积极参与或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周彬、方东宇、戚军军、徐海超、韩飞、冯大龙、牛志国、耿春德、岳海超、王飞、郭川竟、方启坤、王贺、邱建、王浩、邢某某(在逃)、胡斐、王晓东在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是该组织积极参加者。冯梦佳、李某某、张某甲、李小豹、王晓灿、王东建(在逃)、李春友、任开华、黄艳峰、鞠冰鹏、胡某某、季某某、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刘某丙、付某、王某甲、许某某、耿某某、谢某某、郭某某、范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王成斌带领关振彬、周磊等人在太和县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2007年至2017年,周磊、李刚、关振彬、徐涛、徐海超等人通过在太和县开设赌场来获取经济利益。2011年至2013年,邢丙军、王成斌受雇于太和县“翰林广场”工程部,利用组织威名,带领手下通过滋扰、殴打、强拆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邢丙军获利700万元,王成斌每月5000元,胡斐、王晓东、谢某某等人也每月获取酬劳。2013年至2017年,王成斌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转贷手段在民间发放高利贷获取经济利益。邢丙军、王成斌借助组织强势地位在太和县经营金碧辉煌KTV、岸香怡景宾馆等场所。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多年来,该组织在追逐经济利益和维护强势地位的过程中,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74起,致1人死亡、10人重伤、21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4)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2011年至2013年,邢丙军、王成斌受雇于太和县“翰林广场”工程部,利用组织威名,带领组织成员采取滋扰、殴打、暴力拆迁的方式,损毁群众财产,强行拆迁。夜潮酒吧、环球国际等娱乐场所被该组织成员连续多次无端滋事,怒不敢言,写的举报信迟迟不敢递交,直至该团伙被打击,侦查员找其取证时方才敢反映相关情况。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寻衅滋事罪: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以邢丙军、王成斌为首的团伙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利用该组织在社会上的地位名气参与太和县城关镇翰林广场开发的拆迁工作,邢丙军、王成斌安排组织成员胡斐、王晓东、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丙、杜某某、付某、许某某、耿某某、关振彬、谢某某、鞠冰朋、季某某、胡某某、王贺、韩飞、牛志国等人多次对拆迁户使用滋扰、殴打、强拆等非法手段,进而逼迫拆迁户与翰林广场开发商签订拆迁赔偿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12月份,张某乙、张某丙夫妇所租房屋二楼阳台玻璃在夜间被胡斐、刘某丙、杜某某、王某甲等人用啤酒瓶砸烂,张某乙一家被迫搬走。2012年12月至2013年初期间,因何某某未和邢丙军达成拆迁协议,邢丙军安排胡斐、刘某乙、付某、许某某、耿某某等人砸何某某家玻璃,胡斐、刘某丙、杜某某、刘某乙朝其院中扔装有屎尿的瓶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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