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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苏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补充侦查。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4月25日至4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苏州**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通过将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虚高的6000.365吨钢材库存移库给苏州**商贸有限公司的方式,借得款项14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由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控制使用,余款由刘某某控制使用。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刘某某分别陆续归还部分借款,至案发尚余939.59万元未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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