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5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台州玉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订购价值人民币21000元的阀门,并于同月26日支付定金人民币6000元,于10月15日支付尾款人民币15000元。许某某收到该笔货款后,于9月支付债务人民币5000元,同月30日离职,并于10月支付债务人民币15000元。10月18日,许某某谎称货物在高速上已经烧毁,需要换购货物,遭被害人刘某某拒绝后,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最后失联。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偿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000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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