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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合同诈骗案)_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市,住拉萨市城关区**小区,因合同诈骗嫌疑,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和2020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日喀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在阿里地区认识后相继跟胡某某在阿里地区合作项目,期间许某某已知胡某某其他项目上亏损及被阿里公安处理情况。许某某明知胡某某没有资金实力承接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光伏+生态农业设施项目的情况下,仍按照胡某某的要求帮忙找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承建温室大棚,许某某先后给胡某某介绍了拉某某、多某某等10多个施工队与西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生态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并从施工队手中收取的介绍费中给胡某某分红130万元,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分红10万元,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分红5万元,给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分红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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