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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性,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牌号为甘M8****江淮牌商务车抵押给沣邦租赁(上海)融资有限公司,在抵押时,该许为了不让其丈夫知道,办理抵押贷款的男子为许某某伪造了一张和原来的车辆登记证书相似的登记证书。后因该许的父亲看病急需资金,许某某又将该车及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以15000元抵押给石某某,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因该许未能给抵押公司按时还款,2019年3月29日,沣邦租赁(上海)融资有限公司将该车收回。石某某联系许某某还钱时,该许以没钱为由一直拖延至今。

本院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甘M8****“江淮”牌商务车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出售于该公司,获得融资款24010元,许某某让该公司一名男子为其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一张,用于隐瞒其丈夫。2017年6月30日,许某某隐瞒该车系租赁,《机动车登记证》系伪造的真相,以该车为质押向被害人石某某借款15000元,期限一个月,石某某为规避债务风险,当场与许某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转让协议》,随后石某某预先扣除利息700元,支付给许某某14300元。到期后许某某未还款赎车,后因该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19年3月29日,该公司从石某某处将该车扣回。2020年6月30日,许某某向石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并提出还款计划,石某某表示同意,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保险单,机动车转让协议复印件,融资租赁车辆收回告知书,汽车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复印件,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2.赵某某的证言;3.石某某的陈述;4.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但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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